近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已近花甲之年的小学体育教师猥亵四名10至11岁女学生的案件。9月6日,被告人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郎某某,男,58岁,系赤峰市敖汉旗某村小学体育教师。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任教的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地多次对女学生孙某某、韩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等进行猥亵。这些女学生中在被猥亵时年龄最小的9岁,最大的11岁,因年龄较小,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被老师多次猥亵后均未及时告诉家长。后一学生因在被猥亵后阴部疼痛告诉家长,家长遂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郎某某的罪行这才大白于天下。案发后,医疗机构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除一名被害人处女膜陈旧裂伤外,其余三被害人处女膜均完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猥亵多名不满十四岁女学生,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受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使受害学生和家长心理上受到了严重创伤,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恶劣,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敖汉旗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姜向文认为,所谓"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2)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人;(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郎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条中"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应从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因被告人郎某某在被捕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该案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郎某某从轻两个月处罚。另外,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故法院依法以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的审理。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为保护个人隐私,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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