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星期五

昆明律协将刑诉法修改意见上书全国人大

今天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最后期限,昨天,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邀请我省大学教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昆明市检察官等法律人士,共商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为刑法草案提出的17条意见,并将于今日提交给全国人大。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何锡峰(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经长期准备,于今年8月形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布于众,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重视民意的精神。
何锡峰说,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非常重视刑法修改草案,并提出了17条书面意见,邀请昆明理工大学曾粤兴教授、云南大学牟军教授、云南财经大学佴彭教授、昆明中院刑二庭王向红庭长、昆明市检察院公诉三处邓云水副处长、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王嘉懿副处长等嘉宾,为昆明律协刑事专委会提出的17条意见进行商讨。本报选登其中几条意见:
草案原文: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原法第三十三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意见:建议在该款后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的,办案机关在做出是否拘留、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宣判等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程序性、实体性决定时,应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的当日内,以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通知其所委托的辩护人。
理由:一方面,由于之前相关规定只通知家属,实践中,承办机关(人员)不但从来不会将上述情况告知律师,甚至故意向律师隐瞒相关情况。严重的都已判决执行了,辩护律师还不知道情况。所以,许多当事人认为请律师也没有作用,就是因为律师连案件的进展情况都不能及时了解。另一方面,知情权是被告人、辩护人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知情权就没有辩护权。同时,律师受托后应该告知办案机关,那么办案机关也应该及时告知律师。
草案原文:草案第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同步录音、摄像。
理由:其一出于对律师的保护及监督,其二做笔录与录音录像并无本质区别,没有理由可以做笔录而不可以录音、录像。法律之前也无明文禁止,但看守所却自作规定。
意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单独进行。
理由:虽然云南没有类似规定,但外省有许多地方均规定必须两个以上的律师才能会见,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必须要一个本地律师参与。我们认为律师会见的内容并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也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律并无规定一个被告人必须要两个辩护人,因此部分地区的上述做法与法律规定矛盾,也与"无关人员不可以会见当事人"的规定矛盾,应在刑诉法中加以明确。
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说,昆明律协刑事专委会将虚心地听取各位法律专家提出的意见,对一些好的意见修改后,今天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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