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讯 乘客满身酒气,的哥不愿意搭载,双方起了纠纷。乘客将的哥打伤。昨日重庆晨报记者从大渡口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乘客承担的哥80%的赔偿责任,但的哥在正常营业时间拒绝载客,导致乘客生气引发纠纷,也要承担20%责任。
罗师傅开了好几年出租车,他遇到过乘客骂,也被投诉过,但今年4月6日晚遇到的乘客却把他痛打了一通。
梁某遂将罗师傅拖出车内,拳打脚踢,还爬到出租上面,将出租车顶灯损坏。今年5月,罗师傅将梁某起诉到了大渡口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梁某赔偿医疗费2980.24元,汽车修理费1200元,误工费1360元,共计5540.24元。但梁某认为罗师傅无故拒载,有重大过错,不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理,大渡口院确认原告罗师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4320.24元。
大渡口法院认为,梁某因口角纠纷将原告罗师傅打伤,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不过罗师傅在非交接车时间拒绝载客,确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梁某的赔偿责任,即原告罗师傅承担经济损失4320.24元的20%,为864.05元,被告梁某承担经济损失4320.24元的80%,为3456.19元。遂一审判决如下:梁某赔偿罗师傅经济损失3456.19元。
六类乘客的哥可拒绝服务请扫描魔扣。
作者: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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