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星期日

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今日公布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 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于今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该草案将很快形成法规,"力保"校车安全。草案回应了哪些焦点问题?能否成为破解校车安全问题的良善之法?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草案经过反复征求部门、地方、专家的意见,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表示,随着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校车服务也可能演变为一种公共服务,但一定要和国家整体的财政能力相匹配。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提出:"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和比重,有关方面应以校车安全为契机,通过立法确保校车安全的财政资金来源和可持续性。"
校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这些职责划分,北师大教育学部教授袁桂林表示:"我国各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责任符合我国国情。"
校车安全到底谁该负责?草案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
草案要求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签订责任书,派人随车全程照管学生等等。
对于这些规定,王敬波教授有一定的担忧,她说:"我注意到草案出于安全考虑,把很多安全责任给了学校。学校是一个义务教育机构,能够承担多少在公共交通领域的责任?即使想承担,有没有这个能力也是一个要考量的问题,否则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阻力。"
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基础。对此,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志,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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