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星期二

【另一面】小悦悦父母是否该承担监护责任

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来自于拉丁语,其字面上的含义即"国家家长"(Parent of the Country),传统的含义则是指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是从父母亲权中逐步脱胎而来的,这一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时期是绝对亲权时期。在这一时期,家庭事务完全由父母(主要是父亲)负责,父母对子女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国家并不予以干预。第二时期是国家亲权辅助父母亲权时期。在这一时期,父母仍然享有对子女的管教权力,但这种绝对的亲权开始受到限制。
中世纪时期,英国大法官法庭首先开始运用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干预未成年人的合理化根据。英国大法官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监护人职责、财产的使用和控制、臣民与君主的关系等。大法官法庭奉行的一个重要理论是认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都处于国王的保护之下,国家亲权理论便由此而来。至17世纪,英国法院就国王此项权力之性质,谓国王经由大法院对于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尤于身心发生障碍孤苦无依之儿童有保护之权责,迭于判例中。至此,监护权乃脱为国王行使此项权力,对于身心发育失常,孤苦无依,被虐待及其他失所教养之未成年人,有保护及教养之责任,而具积极作用。"
美国自殖民地时代起即继受国家亲权理论,并运用于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和保护。在殖民地时代,官员可以让那些存在父母贫穷、不能提供良好的养育条件、懒惰等情况的孩子去当学徒。到19世纪,国家亲权理论开始演变成为少年庇护所等矫正机构强制收容、保护罪错少年的合法化与合理化的依据。在1839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高级法院首次引用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庇护所对少年进行干预和保护的合法化依据。
这场案件中,因无法管教,费城相关方在克劳斯母亲要求下收容克劳斯,但其父认为这起收容事件违宪,要求相关方取消收容,官司一直打到宾州高院,最终法院支持庇护所的收容权,驳回了其父的请求,法官在裁决中称:"庇护所不是监狱,而是教养学校,惩罚不是目的,这个慈善团体通过训练其收容人员而达致勤奋,将道德和信仰注入他们心灵,为达到此,当生父母无力承担教育子女的义务或不配这样做时,应用国家亲权让社区其他监护人代替。"在此后的罗斯诉庇护所、普雷斯科特诉俄亥俄州等案件中,国家亲权理论又得到广泛引用。通过这些案例,国家亲权理论的内涵及其应用范围得到了拓展:至少在形式上已经转变为少年本位,强调干预的目的是为了少年的福利,而不是为了惩罚;被明确地赋予了高于父母亲权的地位,并开始应用于干预罪错少年等等。
国家亲权理论的践行中出现了部分滥用,一些基于此的"善举"法律,实际上造成了被强行干预少年实际境遇上的悲惨。经历两个多世纪的不断博弈和重新塑造,现代国家亲权理念形成了三个基本内涵:首先,认为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人的地位,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并应当积极行使这一职责;其次,强调国家亲权高于父母的亲权,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其缺乏保护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其子女职责的时候,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而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干预和保护;再次,主张国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时,应当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圆,即以孩子的福利为本位——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联合国通过,并在此后的十年内成为全球共识。
小悦悦事件中,悦悦父母在近10分钟的时间里并没有出现,自始至终小悦悦是处在脱离监护的状态之下。虽然父母并非有意为之,但却一定程度上有监护人失职的责任。长久以来,怎么养"自己的"孩子是家事,也基本没什么风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目前中国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作支撑,一旦剥夺父母监护权,往往无法保证孩子获得更好的监护条件,在过往几乎所有涉及父母监护的案件中,被剥夺监护权的事件少之甚少。并且,面对5000万留守儿童的现状,在忙于生计的同时,悦悦父母坚持将孩子带在身边,也实属不易。
从法律专业上看,儿童并非独立行为人,不会替自己争取权利,更没有投票权可以影响政策制定,从法律上看是弱势中的弱势者。在面对虐待、疏忽等状况时,其权利维护只能靠外力介入,在亲权人疏忽、未尽其义务甚至滥用权力的情形时,需要借助足以制衡亲权的另一种外力。福利国家在"国家亲权"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传统家庭制度中的尊长纠正权和现代社会中的社区监督(Neighbour Watch)功能,并应用慈善团体、民间机构等公民社会的资源力量,透过合法适当的公权力介入,维护以父母亲权为主的儿童人权。
福利国家坚信,必要条件下公权力介入是保护儿童权益的一种制衡,任由家庭自行处理内部事务的结果,只会让父权独大而牺牲儿童权益。因文化习俗差异,有相当多旅美华裔被邻居视为滥用监护权力,投诉涉嫌虐待儿童,甚至导致华裔父母丢掉监护权。而当父母不能或者无法履行正常监护职责时,社区也会挺身而出,替父母行使部分监护权。
2006年的一场车祸让底特律的罗恩一家陷入悲痛之中,父亲在车祸中丧生,三个子女中最小的女儿也因伤势过重死亡,母亲脊柱受到重创,失去行动能力,留下一男一女两位子女,大的5岁,小的,只有3岁。正常的家庭监护能力严重受损,两位子女的监护问题摆在了台面之上。而车祸诉讼完成后,罗恩一家所在的社区开始主动替罗恩家履行部分监护职能——玩耍和上学看护等,而当地的儿童权益调查部门,也派调查员定期上门,询问监护中的问题和需要协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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