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5日星期二

多省市被曝出现柴油供应紧张现象

本报讯 "柴油荒"是否会大面积卷土重来?在"两桶油"均表示炼厂在满负荷运营,不存在惜售、限供等问题后,国内民营油企缺油困境依旧未变。昨日,记者获悉,从江苏、安徽、浙江,到成都、重庆、武汉,以及石家庄、济南均曝出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消息。
"现在情况太严重了!"昨日,江苏仪征市一民营石油企业的负责人高先生告诉记者,"原以为油价下调了,柴油批发价格会随之下降,但怎么也想不到,自从发改委10月9日下调成品油价后,一滴柴油也批不到了"。
目前高先生在同行的介绍下,寻求高价油维持日常运营,"没有办法,高价柴油批发价每吨8600元,但再贵也得买,否则每天损失万元左右的营业额。"据介绍,整个仪征市的民营油站都面临买不到油的窘境,基本都靠高价油"输血"。
另一油企负责人告诉记者,通常高价油有两种途径,一是,中石化、中石油分公司内部员工以不开发票的方式高价售油;二是,外资油企从山东批发柴油再倒卖给民营油企,但这种柴油在冬天很容易造成机器无法发动。
目前,"柴油荒"预警信号连连发出,从批发环节的断供向终端的加油站蔓延;从江浙地区,到西部,以及紧邻北京的石家庄、济南也频频爆出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消息。
武汉是这场"柴油荒"的"重灾区"。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最近几日,武汉市多家油站出现柴油供应中断的情况,司机们纷纷喊加油难,报道称三环线上加油的车辆排起了百米长队,以致影响了交通。
《燕赵都市报》报道称,石家庄市区有多个加油站出现了柴油零售紧张,部分加油站包括中石油的自有加油站都无柴油可供。
对于当下油荒,中石油集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旗下27家炼厂都在开足马力生产,同时也在加大柴油投放,并且增加向西南地区的调运,保证重点工程以及公共事业及农业用油。
中石化集团新闻发言人黄文生对记者表示,目前确实市场上柴油需求旺盛,9月份与10月份中石化炼厂的负荷分别达到了101.8%和101%,创下历史最高水平。10月中石化成品油零售量日均28.4万吨也创下历史最高水平。此次油荒与民营炼油企业负荷减少相关,当地方炼厂油品质量和价格都低于中石化,当地炼油负荷减少时,一些平时不来中石化加油的客户都会转向中石化,导致公司供应压力陡增。
他表示,中石化目前在尽最大努力保证零售供应,保证军事、公交以及农业用油。据两大石油公司内部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地方炼厂炼油负荷仅为42%,而其炼油能力已超过全国的20%。有两大石油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当国际油价处于高位时,地炼也亏损,而现在政府下调成品油价格,更让亏损加剧,导致市场供应减少。
国内大宗商品资讯机构金银岛分析师韩景媛表示,今年的"油荒"是由上游供应不足造成的。据金银岛的监测数据显示,自今年6月-9月,两大石油公司炼厂的开工率仅77%左右,比2010年降低了7%左右。而三季度正是国际油价处于高位阶段,而按照目前"22天+ 4%"的定价机制,国内油价上调还难以满足条件,因此炼厂利润受此影响大幅下滑,带动两大石油公司炼厂集中进入检修阶段。"年年10月份左右都是需求旺季,上游资源供应减少,加上地方炼油厂产能有限,无法补充市场需求,自然就造成了油荒。"韩景媛称。
中宇资讯分析师齐绪名昨日分析说,当前柴油紧张属于明显的主观"断油"现象。两大石化巨头的炼厂集中检修期已过,市场柴油资源的供应完全不会导致油荒的出现。但是他们对外供应的柴油量由前期的不限量转变为限量,且以最高零售价惜售、断售。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昨日也表示,柴油短缺,国有油企需负责任。他表示,这不仅仅出于国企应有的社会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成品油产业链被国企垄断,很大程度上是行政赋予的。比如原油和成品油的进出口,对民营企业是有限制的。因此,国有油企负有保障市场供应的责任。"目前民营加油站数量占全国加油站数量的比例超过45%,不保证民营加油站柴油供应,如何保证全部市场供应?"
2008年年初,国际油价飙升,并于年中创下了147美元的历史最高价,但国内成品油价格却一直未做调整。2008年6月20日,发改委上调汽油、柴油价格每吨1000元。由于批零倒挂严重,全国各地均出现了严重的"油荒"。
2009年1月1日,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正式实行,国际油价的变动以及炼油成本成为国内油价调整考虑的因素,2009年国内成品油价格经历8次调整,其中6次上调,2次下调。2009年10月,需求增加带动国内供应偏紧,但总体供应平稳。
2010年10月开始,受到"十一五"节能减排收官影响,各地拉闸限电导致柴油需求急剧上升,西南以及江浙等地"油荒"严重。

铁路建设重点调整 大批高铁项目因缺钱停工

中国的铁路建设最近出现了结构调整的迹象。就在大批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因资金断供而停工之际,一条大型货运专线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就是从蒙西至华中地区的北煤南运大通道。
据悉,该项目总投资高达1598亿元,已经被列入铁路"十二五"建设规划中。10月14至15日,铁道部召集沿途5省份的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人开展了工程预可研审查会。国家发改委牵头推进,并统筹该通道的工程方案研究、建设方案协调等工作。铁道部已经要求铁三院在征求各方基础上,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北煤南运铁路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这将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运煤专线。全长约1860公里,将直接连通煤炭产地和消费区。起于内蒙古浩勒报吉,经山西省运城进入河南三门峡等市,并经过湖北襄阳市、湖南省岳阳市后止于江西省吉安市。与高铁项目相反,目前运煤专线赢利率都很高。
7·23甬温线铁路特大事故发生后,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适当降低新建高速铁路运营初期的速度,对拟建铁路项目重新组织安全评估,暂停审批新的铁路建设项目。另一方面,甬温线铁路特大事故发生后,铁路融资出现困难,致使许多在建项目资金断供情况。从5月起,铁路基本建设投资连续4个月负增长,预计年内负增长。目前大约有一万公里的线路或者停工,或者推迟了原定的建成通车日期。
而按照新任铁道部部长盛光祖今年4月公布的新版规划,"十二五"期末快速铁路里程下降到4.5万公里左右。
新指标提出,"十二五"铁路基建投资在2.8万亿元,有铁路系统人士认为,这比过去提出每年7000亿、5年投资3.5万亿的标准有所降低。
总投资1598亿的国内最大运煤专线提上议事日程,高铁建设减速。

民诉法修改拟允许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8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非法堆放铬渣的地方土壤变灰白,植物枯黄
昨天,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专家表示,从长远来看,后期如何把这条规定落到实处,仍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予以规定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鉴于此,草案增加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一直没有明确,此次民诉法草案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应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有关机关"指的应该是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指的应是民间组织,但到底什么样的民间组织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未来有关部门应该会有一个相关解释。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认为,如果把群体利益通过民间组织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不仅有利于减轻公众在环境诉讼中的成本,提高企业违法的成本,对社会的稳定也是大有好处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更好地表达和沟通社会群体意见、维护公众利益、疏解冲突的一种形式。"
10月19日,环保草根组织——自然之友,收到了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此前,自然之友曾两次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该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皆未被受理。
自然之友成功之前,民间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被受理的案例只有两起,均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09年提起。但实际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
"它不是典型的草根组织,所以它成功的经验也相对难以复制。"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说。
正是因此,这次自然之友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受理,更显得意义重大。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这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也是我国无利益相关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良好开端"。
李波说,有了自然之友这个成功的先例,草根环保组织以后再向当地提起公益诉讼,就有了一个正面的案例可以借鉴。
由于我国没有公益诉讼的理论和立法,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一系列的"难",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胜诉难、执行难。
为了这次诉讼,自然之友两年前就开始进行知识上的储备,向专家、学者、有经验的机构学习。一直到今年铬渣污染事件出现,"我们觉得是该出面的时候了。"
今年7月和9月,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先后两次联合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说实话我们很没有把握,很忐忑。"李波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原告起诉必须证明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法院会以原告主体不适合而拒绝受理。
为了增加此次诉讼成功的可能性,自然之友征得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支持,后者同意作为支持单位参加此次诉讼。李波说,此次诉讼顺利被受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应是环保部三年前在全国几个省市试点设立了环保法庭,云南是试点之一。
在设立环保法庭前,民间组织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根本不可能成功。但即使是环保法庭设立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也是非常缓慢的。不然我们提起的诉讼不会成为草根组织成功的第一个。"事实上,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公益诉讼整体都举步维艰,其小成气候是最近十年间的事。
北理工法学院一位法学专家表示,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主要体现为个人诉讼的形式,而个人大部分都败诉,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未直接侵害到原告的私人利益。但如果以民间组织等社团名义提起诉讼,又极有可能因与案件并无利益关系,而被法院拒绝受理。
今年3月12日,"公益诉讼的困境与未来"学术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举行。与会的众多专家认为,公益诉讼的困境包括立法不完善,司法不支持,诉讼对象过于强大等。一名专家在会上表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益诉讼更多地应该寄希望于社会公益组织和公民个人,而不是检察机关的参与和推动。
研讨会上,公益诉讼如何突围成为众多专家讨论最热门的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突破困境的进路首先是加强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政府机构特别是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其次,政府、司法机构、律师皆应转变观念。
以环保公益诉讼进展缓慢来说,李波认为,环保法庭成立3年来,对于草根环保组织是否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仍存在不同的认识。很大程度上,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当地经济的发展、企业污染、环境保护等,当地法院决定是否立案,是需要平衡众多方面的关系和利益的,"很多时候地方官员不愿因一些公益诉讼案件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障碍。"
李波同时认为,由于是直接介入到利益冲突中去,对于目前仍处于弱势的环保组织来说,具有很大挑战,其自身的知识储备、人才储备等都需要提升。
普遍被认同的一个观念是,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纠纷解决、公共利益权利保护、不当行为纠正等功能,还可借以形成社会公共政策、制约公权。与此相应,目前比较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的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当生产企业向食品中添加非法添加剂时,向河水中排放高污染生产物质时,将不得不有所顾虑,因为公益诉讼随时可能找上门,并且让他赔个底掉。
但到底谁有权利提出公益诉讼?学者普遍认为,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公益诉讼。但在相关法律条文中,一直未有明确规定。
此次民诉法拟规定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这是非常大的进步。以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将会更容易。"专家认为,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以环境公益诉讼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可更有效地抑制环境侵权行为和约束环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寻租的现象,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
尽管这是一个大的进步,但徐昕认为仍"进步得不够"。他表示,目前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其数量及自身能力都有限。相对而言,个人也有动力、也可以作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要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有更多的个人、组织有权利提起诉讼,这也是之前广大专家学者一直呼吁的,但此次民诉法草案没有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此政府方面可能持有较为谨慎的态度。
徐昕同时表示,此次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提起诉讼,"这个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比较困难,以目前的定义来看,食品安全问题、国有资产流失、消费者维权、环境问题等等都应涉及公共利益。"
徐昕说,目前尽管民诉法草案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今后必须有更多的配套制度来进行完善,"比如民间组织按规定起诉了,但法院不受理怎么办?所以必须要着重于制度的落实和规范。"
中国公益诉讼网创办人李刚认为,将来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等仍需要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公益诉讼,有别于代表私人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人即原告,一般与案件并无利益关系,但也因此,案件往往被法院拒绝受理。近十年来,因相关法律的缺位,公益诉讼一直举步维艰。到底谁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正在审议的民诉法草案对此予以了明确,并拟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但这仅限于起诉阶段,公益诉讼依然面临重重困难。

人大常委会:5000元以下民事案拟一审终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金额5000元以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公众将可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重要内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多处增加与现实情况相符合的数字化应用的方式,比如,证人如果不能出庭作证,可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作证,"电子数据"也作为证据的一种等。
【草案】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起诉难,到法院去起诉但是遇到不给立案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形,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明确"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做出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草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制度是审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裁判文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而且对于法的解释和对于判决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判决书中,将判决的理由、判决的结果要写明白,又可以查阅,这样当事人就可以监督法院,提高审议的质量。
【草案】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现行民事诉讼法有财产保全的制度,但没有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后,比如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要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人再进行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过大,就是行为保全。行为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全增加进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和措施。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出保全。
【草案】 民诉法草案首次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 目前,我国涌现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小额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促进作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草案】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草案】 当事人的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对于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即"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要求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的规定虽然不是那么刚性,但毕竟是作出了规定,有进步意义。法官可以在这些措施里,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罚,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草案】 当事人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而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其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的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现在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点很重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盖上印章,但是鉴定人不出庭。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现在要求鉴定人出庭,其鉴定意见是要质证的,如果不出庭,该鉴定意见就不予采纳,这个规定还是有一点力度的,因为证据和鉴定意见都至关重要。
【草案】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增加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转移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读】 据了解,"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当事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针对此弊端,草案作出下发通知即立即执行的规定。
而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拟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草案规定,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金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人强制措施。

2011年10月22日星期六

男子因口角杀死相亲对象

晨报讯 47岁的刑满释放人员张某经婚介认识一名女子后相约见面,两个人在见面的当天发生口角后,张某竟将其杀害。记者昨天获悉,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公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张某是河北来京无业人员,曾因强奸罪被判刑。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与38岁的闫某经某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4月25日相约见面,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二人行至朝阳区一小区内,张某用手扼压、并用绳索缠绕闫某颈部致其死亡,之后又将她的一部价值300元的手机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