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全国政协副主席郑万通率领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团,先后赴农民工输入大省浙江和输出大省四川视察,视察的题目是"发挥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化进程中的生力军作用"。
深入工厂企业、职业学校、居民社区,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农民工代表、基层群团组织等各方面意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论证,全国政协委员们马不停蹄、上下求索,寻找1亿多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顶层设计和现实路径。
技能培训不足、维权力度不够,医疗、养老、子女教育、住房等保障不到位,农民工及其子女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下"……
尽管政府多有举措,社会高度关注,但显然,工作仍处于破题阶段,并未形成整体推进之势。随着视察的深入,委员们发现,政出多门、力量分散,政策缺位、错位和贯彻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普遍,因此也难以形成目标指向一致、集成效应凸显的政策群、政策链。
"这些问题的产生,客观上是由于城镇化和工业化不同步,地域、职业转换与身份转换不同步造成的,主观上是因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定位还缺乏根本把握。"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王金祥指出。
视察团指出,必须明确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定位,进而形成从理论到实践、从顶层设计到基层落实、从输出地到接收地、从具体政策到人文关爱的统筹协调的制度体系,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才能取得实质性和突破性进展。
应该看到,与传统工人阶级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具有诉求多元、组织化程度低、组织纪律性不强的特点,其政治信仰、价值取向有待加强,其职业技能、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
视察团建议,应切实加强对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和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现状及发展演变趋势的战略研究,出台有效政策措施,使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朝着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来转变,使他们的流动性朝着相对稳定的方向来转变,使其松散性朝着组织化的方向来转变,从根本上强化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
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没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和历史经验可以照搬,必须大力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上形成突破和进展,进而带动全局。
改革户籍和土地制度是绕不开的难题。中央已有既定方针,即逐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但农民工市民化快速深入推进,这项改革凸显重要和紧迫。
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推进乏力,根本在于附着在制度之上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权益和福利,因此尽快剥离这些利益,成为关键环节,而途径就是大力推进城乡、区域间公共服务均等化。
视察团认为,在农民工落户问题上,应采取差别化政策:中小城市、小城镇应尽快取消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农民工的落户准入门槛;而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也应积极研究放宽相关政策,通过"积分落户"等办法,畅通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制度渠道。
视察过程中,成都等地推行的"还权赋能"、"确权颁证"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让委员们眼前一亮。这项创新不仅对推动农民市民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力推动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于各地针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只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和维护农民利益的根本原则,就应充分鼓励、支持创新。"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德水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项调查显示,约84.5%的新生代农民工没有从事过农业,30%多在农村没有承包地,40%多没有宅基地,92.3%不愿再回农村。同时,据测算,未来20年,我国仍将有2亿—3亿农民进入城市。
没有产业支撑,农民工进城就会成为空话。视察团形成的视察报告,将畅通产业通道进行了重点阐释,认为应从产业布局、区域格局和城镇化模式上进行战略性规划。报告认为,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是解决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主渠道,并针对三个渠道,列出了相应的扶持措施。
对中小企业,应逐步形成政策支持体系,深化增值税、营业税改革,合理调整中小企业社保资金缴纳政策,对吸纳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较多的行业、企业实行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
对中西部地区,本着加强就业吸纳能力,应出台差异化的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扶持政策,引导更多劳动、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有资金、会经营、懂技术的新生代农民工向中西部"回归"。
对中小城市,应着力提高其产业集聚和人口承载能力,通过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产业布局合理化,实行向中小城市、小城镇倾斜的产业、用地和财税政策,引导农民就地转移、就近发展,努力走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协同推进的新路。
当前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约为8万元/人左右,以2.5亿农民工为基数计算,总成本将达20余万亿元。分解到20年,则每年所需资金为1万亿元,约占2010年8.3万亿元财政收入的12%左右。
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测算,结果很明显,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已初步具备,"现在的关键是要通过研究论证,明确中央政府、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企业和农民工的各自责任,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指出。
视察报告列明了相关责任: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补助力度,并且应更多地以常住人口而不是户籍人口作为财政分成和转移支付依据,健全中央财政对农民工集中地区稳定、长效的转移支付制度。同时,享受了人口红利的输入地政府,也应更多承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主动加强对农民工主要来源地的经济援助和对口帮扶。
调查显示,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18.2%、29.8%、38.4%和11.3%,公共服务不均等,成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最重要因素。
"应以户籍人口为统计对象,建立全国统一、真实可靠的城市人口信息系统和新生代农民工档案库,在此基础上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着力推进农民工社保、住房、医疗等制度建设,最终形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全国政协常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季允石说。
视察报告详细列举了一系列措施:优化城乡之间,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间的教育资源配置,坚持"两为主"原则,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地入学;采取"培训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特别是高级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将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将农民工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享受范围,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系统化的工作需要多方协同形成支持网络。"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联系服务新生代农民工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着力将基层组织活动与农民工利益诉求紧密结合,善于运用互联网等新手段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国政协常委、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王晓指出,应积极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
"对农民进城问题,从法律层面加以引导、扶持和规范十分必要!"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认为。据他考察,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都出台过专门法律,引导农民进城、遏制"城市病"以及农村凋敝等现象发生。王俊峰建议,应积极借鉴这些国家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对农民工权益维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2012年1月4日星期三
温州出台十条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早报讯 去年10月前后,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甚嚣尘上。温州政府部门随后打出政策"组合拳",应对诸如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民间非法集资等引发的问题。
近日,温州又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下称《意见》)。
温州新近出台的《意见》,重点针对参与民间借贷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
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十条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
引人关注的是,根据上述新规,温州今后将对寄售行和旧物调剂行(店)销售的商品,进行限物管理,"只能销售除汽车和房产等大件资产以外的小件商品"。
温州市政府还明确,每个机构仅限开设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并由一家商业银行开户和协助监管。确因业务需要开设个人账户的,要登记备案,并不得进行大额现金往来和可疑交易。
当发生重大民间借贷风险事件或非法集资案件,温州市政府还规定了,要按"属地管理、分业管理"的原则做好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具体来说,有关单位接到风险报告后,将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各类机构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温州市还将建立重大民间借贷风险事件和非法集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
另外,温州市各职能部门今后还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市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将及时组织认定并予以立案查处。
近日,温州又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下称《意见》)。
温州新近出台的《意见》,重点针对参与民间借贷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和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
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十条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
引人关注的是,根据上述新规,温州今后将对寄售行和旧物调剂行(店)销售的商品,进行限物管理,"只能销售除汽车和房产等大件资产以外的小件商品"。
温州市政府还明确,每个机构仅限开设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并由一家商业银行开户和协助监管。确因业务需要开设个人账户的,要登记备案,并不得进行大额现金往来和可疑交易。
当发生重大民间借贷风险事件或非法集资案件,温州市政府还规定了,要按"属地管理、分业管理"的原则做好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
具体来说,有关单位接到风险报告后,将立即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各类机构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监督实施。
温州市还将建立重大民间借贷风险事件和非法集资大案要案督办制度。
另外,温州市各职能部门今后还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市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将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对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嫌疑的,将及时组织认定并予以立案查处。
广东出台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关规定
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权利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已联合公安、法院出台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会议纪要》,对符合赔付的情形以及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明确,纯无辜者可获国家赔偿金之外30万元以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1月,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成为我省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和第十七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各种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按照《会议纪要》规定,以上情形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被害人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包括了7种情形: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会议纪要》还规定,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可以被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会议纪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如果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检察院刑申处处长沈丙友告诉笔者,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一般也可获得30万元以下的赔偿。沈丙友透露,到目前为止广东还没有发生此类案件。
沈丙友还说,有人认为,国家赔偿是以权利人申请为前提,权利人没有申请,司法机关自不必主动揽责。但符合条件的人获得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履行国家赔偿职责,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国家责任。不能片面地以权利人没有申请就放弃履行国家责任。
为此,广东省检察院尝试在佛山等地推广建立"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公诉部门如果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如犯罪嫌疑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向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绿色通道的建立,既有效避免了执法不平衡现象,也有力保障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权的落到实处。
沈丙友表示,这一措施目前为全国首创,下一步我省将在全省建立这一绿色通道。
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大力推行深圳市各基层院的做法。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申请人即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
目前我省的国家赔偿法人权保障功能尽显:一是决定赔偿数大幅上升,全省检察机关2011年1月-11月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1件,已作出赔偿决定80件,与去年同期的64件、55件相比,立案数上升57.8%,决定赔偿数上升45.5%。二是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已作出赔偿决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赔偿金353万元,同比上升87.1%,且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作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据悉,2011年1月-11月,全省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9人,救助金额105.5万元。救助金额是去年同期的26倍。省院被害人救助案件实现零的突破,救助3人共计13万元。全省救助的29人中,有13人是办案机关主动提起的,省院的3件救助全部为省院发现并主动实施的。
去年1月,省检察院刑申处与省高法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法制处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了联席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成为我省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和第十七条则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各种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
按照《会议纪要》规定,以上情形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被害人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严重后果包括了7种情形: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会议纪要》还规定,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可以被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
《会议纪要》对"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适当增加抚慰金的数额的情形"做了规定,包括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会议纪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
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
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
如果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在上述规定限额之内赔偿仍不足以抚慰受损害人精神损害、需要在限额以上确定抚慰金的,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
省检察院刑申处处长沈丙友告诉笔者,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也就是无辜者一般也可获得30万元以下的赔偿。沈丙友透露,到目前为止广东还没有发生此类案件。
沈丙友还说,有人认为,国家赔偿是以权利人申请为前提,权利人没有申请,司法机关自不必主动揽责。但符合条件的人获得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履行国家赔偿职责,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国家责任。不能片面地以权利人没有申请就放弃履行国家责任。
为此,广东省检察院尝试在佛山等地推广建立"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公诉部门如果因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如犯罪嫌疑人此前被拘留或逮捕的,检察机关在向不起诉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同时,还送达《申请国家赔偿权利告知书》,告知其有权因其人身自由受侵害而申请国家赔偿。绿色通道的建立,既有效避免了执法不平衡现象,也有力保障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权的落到实处。
沈丙友表示,这一措施目前为全国首创,下一步我省将在全省建立这一绿色通道。
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大力推行深圳市各基层院的做法。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申请人即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
目前我省的国家赔偿法人权保障功能尽显:一是决定赔偿数大幅上升,全省检察机关2011年1月-11月共立案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01件,已作出赔偿决定80件,与去年同期的64件、55件相比,立案数上升57.8%,决定赔偿数上升45.5%。二是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已作出赔偿决定的80件案件共支付赔偿金353万元,同比上升87.1%,且悉数到位,最快的在赔偿决定作出后的第二天即拿到赔偿金。
据悉,2011年1月-11月,全省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9人,救助金额105.5万元。救助金额是去年同期的26倍。省院被害人救助案件实现零的突破,救助3人共计13万元。全省救助的29人中,有13人是办案机关主动提起的,省院的3件救助全部为省院发现并主动实施的。
广东:已达用水指标地区将停止审批新增取水
南方日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在全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15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48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现状降低30%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广东因此成为全国最早出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省份。
《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指出,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三条红线"。
《方案》对取水用水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接近用水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已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同时加快水资源分配工作,力争到2015年完成韩江等全省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工作。
《方案》对取水许可实现严格的台账登记制度,力争2012年将各地依法办理的取水许可证全部登记入库,并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非农业取水计划用水管理率达100%,到2015年,实现大中型灌区用水计划管理率达100%。
《方案》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落实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
全面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对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水大户实现在线监管;推进重要灌区尤其是大中型灌区的取水量管理和自备水源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方案》明确,从2012年开始,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定期发布重要河湖健康状况报告,组织编制《珠江三角洲河涌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2013年,组织编制《广东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开展重点水库蓝藻治理工程和水库清淤及污染物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珠江三角洲主干河涌整治与生态修复,全力推进粤东、粤西重点河流整治。
《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指出,要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三条红线"。
《方案》对取水用水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接近用水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已达到用水总量指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同时加快水资源分配工作,力争到2015年完成韩江等全省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工作。
《方案》对取水许可实现严格的台账登记制度,力争2012年将各地依法办理的取水许可证全部登记入库,并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非农业取水计划用水管理率达100%,到2015年,实现大中型灌区用水计划管理率达100%。
《方案》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落实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
全面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对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水大户实现在线监管;推进重要灌区尤其是大中型灌区的取水量管理和自备水源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方案》明确,从2012年开始,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定期发布重要河湖健康状况报告,组织编制《珠江三角洲河涌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2013年,组织编制《广东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开展重点水库蓝藻治理工程和水库清淤及污染物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2015年,基本完成珠江三角洲主干河涌整治与生态修复,全力推进粤东、粤西重点河流整治。
专家称中国有条件避免房地产市场硬着陆
近期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开始显现,大多数城市房价止涨回稳,部分城市房价开始下调。由于房地产相关产业众多,与银行信贷、地方融资平台也有密切的关系,房价下跌开始引发社会和媒体关注,甚至认为房价即将崩盘并引发一系列系统风险,同时国际社会唱空中国的言论也不时出现。我们认为,分析中国房地产市场,需要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既不能忽视调整中的风险,也不宜过度夸大。坚持推动房地产的实质性调整,并不必然带来房地产市场硬着陆,我国也有条件避免硬着陆发生。
在1890—2007年长达120年的历史中,美国房市崩盘仅发生过两次:一次是在一战前至二战结束,房地产整体疲弱;第二次就是始于2006年的这一轮房地产调整。第一次硬着陆没有给经济带来太大的直接影响,反倒是大萧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复苏。第二次调整则成为危机肇始的源头,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了重大冲击。日本在二战后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房地产市场调整,前两次并未出现硬着陆,也未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只是第三次调整,引起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和经济硬着陆。
同样是调整,为什么有些是硬着陆,有些不是?又为什么有些对经济产生重大冲击,有些则不然?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寻找造成海外房地产市场硬着陆的基本规律。回顾海外带来重大冲击的房地产市场调整,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首先,引发重大不良后果的房地产调整,往往发生在房地产市场的成熟阶段和经济缺乏内在增长动力时期。所谓成熟阶段,指的是供给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从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量比例来看,在房地产市场较成熟的欧美国家,二手房是交易的主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时期之后,往往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来刺激需求,进而使得资产市场(特别是房地产市场)脱离实体经济面快速上涨形成泡沫。当维持泡沫的条件无法持续时,市场就会崩溃。除了德国以外,美国、日本、英国、爱尔兰等在进入"后工业时代"以后,都曾因未能确立新的经济增长动力而过度依赖房地产和金融业的拉动,从而为以后的危机埋下了伏笔。
其次,房地产成为重要的金融资产,是引发系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当房地产成为企业和家庭的重要金融资产之后,房地产往往作为抵押品推动信用扩张,使得房地产市场脱离实体经济过度发展,并容易导致经济的过度繁荣。一旦房地产市场开始调整,止赎房便成为恶性循环的引爆剂。
第三,引入了过高的杠杆率,使风险急剧上升。房地产泡沫通常是在金融工具的帮助下实现的。美国次贷危机的起源,是金融机构给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放贷,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杠杆工具使经济整体负债率急剧上升,最终资不抵债。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居民和企业大量卷入房产和土地投机活动之中。银行、证券公司则推波助澜,使得资产泡沫借助贷款、股票、债券和投资信托产品循环放大。而一旦进入去杠杆过程,风险便开始暴露。
与西方国家房地产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不能简单比照国外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历史来推测中国房市走势。
1.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仍属发展中市场,存在刚性需求
我国房地产市场从上世纪末起步,目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从市场成熟度看,北京、上海等少数一线城市只是在近两年二手房交易量占比才上升到60%左右,离成熟市场还有距离,其他城市则相差更远。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刚达到50%,如果未来20年将城镇化率提高到70%的国际平均水平,每年将有1500万左右的农民转化为城镇人口。过去10年中,我国人均收入年均增长12%,预计未来也将保持较高的增速。大量以收入增长为基础的房地产刚性需求,是实现以价换量的基本条件。只要房地产市场经过了实质性调整,就可能吸引一定的刚性需求买家阶段性进场。
2.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结构尚不完善,存在调整空间
住房是兼具社会和商品属性的特殊产品。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都通过不同形式向民众提供保障性住房,使住房结构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合理需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住房供应仍存在较大结构性缺陷,保障房覆盖率不超过10%,远不能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必要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20%左右。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房地产杠杆率低,风险主要通过产业链传导
尽管我国房地产已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但杠杆率仍较低。银行贷款要求的首付比率较发达国家高得多,二手房市场的抵押品放贷率也只有60%左右。我国老百姓对住房看得很重,轻易不会出现美国式的大量"止赎"。而且中国人不喜欢大量负债,家庭的整体负债率很低。2010年,住户贷款/GDP只有28%,而在此轮危机爆发前夕的2006年,美国的家庭债务余额与GDP之比高达170%。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土地贷款、开发贷款和购房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在20%左右,按揭贷款只占GDP的12%,比美国低了60个百分点,按揭贷款证券化率为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以新房为主,房地产行业对上下游产业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影响较大。2010年房地产增加值就已占GDP的5.56%,加上建筑业增加值合计占比更是高达12.22%。
综合上述情况,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整可能引致的风险将主要通过产业链传导,并不会像美国那样由于房地产内部的去杠杆化而引起金融市场的塌陷。任何有助于保持宏观经济平稳、保持地方必要财政收入的措施,都能有效降低房地产调整风险。同时房地产风险的传导过程,也会因产业链条的多层次而具有一定时滞,从而为化解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4.房价回落是政府主动调控所致,并非供求关系出现逆转
2010年以来,为促使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抑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削弱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属性。当前一些城市出现的房地产价格回落,是政府主动调控的结果,而非房地产市场自我恶化、发展乏力所造成。针对今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政府仍拥有很大的政策调整空间和灵活度。
房地产市场调整,会否引发金融风险和宏观波动,关键是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是否有内在增长动力、房地产市场杠杆率水平和整个经济体应对调整带来的短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冲击的能力。从宏观上看,我国具备避免房地产硬着陆的有利条件。
1.经济具有保持较高速度增长的潜力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由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带来的增长动力尚未完全发挥,仍能支撑必要的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我国还存在巨大的制度改进和结构调整空间,13亿人口的内需市场还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因此,尽管未来我国的潜在增长速度相对过去30年将有所下降,但仍具有保持较高速度增长的潜力。
2.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
近些年,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已有长足进步。2011年三季度,中资银行加权资本充足率达12.3%,拨备覆盖率达270.7%,核心资本和拨备总额超过6万亿元。同10年前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已大幅提升,房价的适度波动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此外,我国的资本项目管制尚未放开,境外资金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对国内资产市场的影响力有限。
3.政府拥有充足的提供最终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目前拥有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约16万亿元的存款准备,近2万亿元的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拥有超过4万亿元的国债。中央银行具备足够的政策调控能力和运作空间,应对房地产调整可能引发的流动性冲击。
4.具有较充实的财政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总量连年增长,2011年将达到10万亿元。同时我国无论是赤字水平还是负债率,均远低于国际警戒线,财政安全性高于西方国家。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数十万亿的国有资产,可在必要时用来弥补财政的不足。
1.利用规范民间借贷的时机,推动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行业的必要调整
我国房地产市场需要经过实质性调整,才能更加健康发展。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囚徒困境之中,需要一个外部力量来打破僵局。近期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是以房地产资产作抵押的民间借贷者为获得流动性不得不抛售房地产,从而给房地产市场一个外部向下压力。二是2012年2—4月份将是信托产品集中到期的时点,届时房地产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压力,也需要加快销售回笼资金。因此,应利用清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时机,推动房地产市场必要调整,促使房价的合理回归。
2.以"鼓励消费、抑制投机"为目标,适度调整房地产调控方式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方针,在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放松的基础上,宜适度调整房地产调控手段。如择机调整限购政策范围,重点限制境外和非居住的外地投资者投机性购房。与此同时增加投机的成本,征收交易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以避免市场预期改变后可能引发的新一轮投机潮。再如在抑制非消费性需求的同时,适度调整首套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住房贷款利率。通过政策调整,给市场发出明确的"鼓励居住、限制投资"的政策信号。
3.创新保障房建设机制,减少房地产市场调整可能产生的震荡
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开发商的重新洗牌。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给市场带来非理性压力,当购买成本显著低于政府直接建设保障房时,可由政府收购部分烂尾楼和过度降价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房使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韩国就曾使用这个工具,很好地解决了房价下跌和保障房缺失的矛盾。为此,可适当降低2012年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目标,将重点放在保障房的制度和配套设施建设上。一旦出现市场超预期调整,即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既保证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的平稳进行,又可推动保障房体系建设。
总之,我国既有宏观条件,也有政策空间避免房地产硬着陆风险。尽管如此,仍需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及时、合理应对突发情况,着力避免多个因素共振引发的风险。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在1890—2007年长达120年的历史中,美国房市崩盘仅发生过两次:一次是在一战前至二战结束,房地产整体疲弱;第二次就是始于2006年的这一轮房地产调整。第一次硬着陆没有给经济带来太大的直接影响,反倒是大萧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复苏。第二次调整则成为危机肇始的源头,对全球经济、金融产生了重大冲击。日本在二战后经历了三次较大的房地产市场调整,前两次并未出现硬着陆,也未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只是第三次调整,引起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和经济硬着陆。
同样是调整,为什么有些是硬着陆,有些不是?又为什么有些对经济产生重大冲击,有些则不然?要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寻找造成海外房地产市场硬着陆的基本规律。回顾海外带来重大冲击的房地产市场调整,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首先,引发重大不良后果的房地产调整,往往发生在房地产市场的成熟阶段和经济缺乏内在增长动力时期。所谓成熟阶段,指的是供给已经能够基本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从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量比例来看,在房地产市场较成熟的欧美国家,二手房是交易的主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时期之后,往往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来刺激需求,进而使得资产市场(特别是房地产市场)脱离实体经济面快速上涨形成泡沫。当维持泡沫的条件无法持续时,市场就会崩溃。除了德国以外,美国、日本、英国、爱尔兰等在进入"后工业时代"以后,都曾因未能确立新的经济增长动力而过度依赖房地产和金融业的拉动,从而为以后的危机埋下了伏笔。
其次,房地产成为重要的金融资产,是引发系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当房地产成为企业和家庭的重要金融资产之后,房地产往往作为抵押品推动信用扩张,使得房地产市场脱离实体经济过度发展,并容易导致经济的过度繁荣。一旦房地产市场开始调整,止赎房便成为恶性循环的引爆剂。
第三,引入了过高的杠杆率,使风险急剧上升。房地产泡沫通常是在金融工具的帮助下实现的。美国次贷危机的起源,是金融机构给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放贷,并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杠杆工具使经济整体负债率急剧上升,最终资不抵债。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居民和企业大量卷入房产和土地投机活动之中。银行、证券公司则推波助澜,使得资产泡沫借助贷款、股票、债券和投资信托产品循环放大。而一旦进入去杠杆过程,风险便开始暴露。
与西方国家房地产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不能简单比照国外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历史来推测中国房市走势。
1.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仍属发展中市场,存在刚性需求
我国房地产市场从上世纪末起步,目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从市场成熟度看,北京、上海等少数一线城市只是在近两年二手房交易量占比才上升到60%左右,离成熟市场还有距离,其他城市则相差更远。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刚达到50%,如果未来20年将城镇化率提高到70%的国际平均水平,每年将有1500万左右的农民转化为城镇人口。过去10年中,我国人均收入年均增长12%,预计未来也将保持较高的增速。大量以收入增长为基础的房地产刚性需求,是实现以价换量的基本条件。只要房地产市场经过了实质性调整,就可能吸引一定的刚性需求买家阶段性进场。
2.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结构尚不完善,存在调整空间
住房是兼具社会和商品属性的特殊产品。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都通过不同形式向民众提供保障性住房,使住房结构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合理需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住房供应仍存在较大结构性缺陷,保障房覆盖率不超过10%,远不能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必要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使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20%左右。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房地产杠杆率低,风险主要通过产业链传导
尽管我国房地产已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但杠杆率仍较低。银行贷款要求的首付比率较发达国家高得多,二手房市场的抵押品放贷率也只有60%左右。我国老百姓对住房看得很重,轻易不会出现美国式的大量"止赎"。而且中国人不喜欢大量负债,家庭的整体负债率很低。2010年,住户贷款/GDP只有28%,而在此轮危机爆发前夕的2006年,美国的家庭债务余额与GDP之比高达170%。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土地贷款、开发贷款和购房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在20%左右,按揭贷款只占GDP的12%,比美国低了60个百分点,按揭贷款证券化率为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以新房为主,房地产行业对上下游产业和地方财政收入均影响较大。2010年房地产增加值就已占GDP的5.56%,加上建筑业增加值合计占比更是高达12.22%。
综合上述情况,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整可能引致的风险将主要通过产业链传导,并不会像美国那样由于房地产内部的去杠杆化而引起金融市场的塌陷。任何有助于保持宏观经济平稳、保持地方必要财政收入的措施,都能有效降低房地产调整风险。同时房地产风险的传导过程,也会因产业链条的多层次而具有一定时滞,从而为化解风险提供了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4.房价回落是政府主动调控所致,并非供求关系出现逆转
2010年以来,为促使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控措施,抑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削弱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属性。当前一些城市出现的房地产价格回落,是政府主动调控的结果,而非房地产市场自我恶化、发展乏力所造成。针对今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走势,政府仍拥有很大的政策调整空间和灵活度。
房地产市场调整,会否引发金融风险和宏观波动,关键是经济和房地产市场是否有内在增长动力、房地产市场杠杆率水平和整个经济体应对调整带来的短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冲击的能力。从宏观上看,我国具备避免房地产硬着陆的有利条件。
1.经济具有保持较高速度增长的潜力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由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全球化带来的增长动力尚未完全发挥,仍能支撑必要的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我国还存在巨大的制度改进和结构调整空间,13亿人口的内需市场还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因此,尽管未来我国的潜在增长速度相对过去30年将有所下降,但仍具有保持较高速度增长的潜力。
2.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
近些年,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已有长足进步。2011年三季度,中资银行加权资本充足率达12.3%,拨备覆盖率达270.7%,核心资本和拨备总额超过6万亿元。同10年前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已大幅提升,房价的适度波动不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此外,我国的资本项目管制尚未放开,境外资金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对国内资产市场的影响力有限。
3.政府拥有充足的提供最终流动性的能力
我国目前拥有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约16万亿元的存款准备,近2万亿元的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拥有超过4万亿元的国债。中央银行具备足够的政策调控能力和运作空间,应对房地产调整可能引发的流动性冲击。
4.具有较充实的财政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总量连年增长,2011年将达到10万亿元。同时我国无论是赤字水平还是负债率,均远低于国际警戒线,财政安全性高于西方国家。此外,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数十万亿的国有资产,可在必要时用来弥补财政的不足。
1.利用规范民间借贷的时机,推动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行业的必要调整
我国房地产市场需要经过实质性调整,才能更加健康发展。但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仍处于囚徒困境之中,需要一个外部力量来打破僵局。近期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整提供了一个契机:一是以房地产资产作抵押的民间借贷者为获得流动性不得不抛售房地产,从而给房地产市场一个外部向下压力。二是2012年2—4月份将是信托产品集中到期的时点,届时房地产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资金压力,也需要加快销售回笼资金。因此,应利用清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时机,推动房地产市场必要调整,促使房价的合理回归。
2.以"鼓励消费、抑制投机"为目标,适度调整房地产调控方式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方针,在继续坚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放松的基础上,宜适度调整房地产调控手段。如择机调整限购政策范围,重点限制境外和非居住的外地投资者投机性购房。与此同时增加投机的成本,征收交易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以避免市场预期改变后可能引发的新一轮投机潮。再如在抑制非消费性需求的同时,适度调整首套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住房贷款利率。通过政策调整,给市场发出明确的"鼓励居住、限制投资"的政策信号。
3.创新保障房建设机制,减少房地产市场调整可能产生的震荡
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开发商的重新洗牌。为降低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给市场带来非理性压力,当购买成本显著低于政府直接建设保障房时,可由政府收购部分烂尾楼和过度降价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房使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韩国就曾使用这个工具,很好地解决了房价下跌和保障房缺失的矛盾。为此,可适当降低2012年地方政府保障房建设目标,将重点放在保障房的制度和配套设施建设上。一旦出现市场超预期调整,即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既保证房地产市场调整过程的平稳进行,又可推动保障房体系建设。
总之,我国既有宏观条件,也有政策空间避免房地产硬着陆风险。尽管如此,仍需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动态,及时、合理应对突发情况,着力避免多个因素共振引发的风险。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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