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星期四

东莞一司机撞死抢匪 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核心提示:今年5月16日,东莞司机朱某被"飞车党"抢走挂包后驾车追赶抢匪,途中与对方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名 抢匪死亡。日前东莞检方"过失致人死亡"对朱某实施逮捕引起,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引发了业界的争议。

广州日报6月30日报道 遇劫后狂追3公里,老朱驾车撞死一劫匪,这是5月16日发生的事情。昨日,记者从老朱妻子方女士(化名)处获悉,东莞检方已于6月22日批准以"过失致人 死亡"对老朱实施逮捕,目前老朱已被警方带走关在东莞第二看守所。

驾车撞死劫匪

老朱已被批捕

5月16日中午2时,老朱开车到东城温塘西路拿货,就在老朱往车上搬货时,一辆无牌摩托车轰鸣而过,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将老朱背在身上的挂包抢 走。老朱马上驾车追赶劫匪。

根据警方当时的通报,被抢者老朱在追赶过程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失控倒地,两名男子坠车受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朱某被抢挂包在事 故现场被找回,老朱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方女士告诉记者,出事当天晚上她就和老朱的朋友一起把他保释了出来,"这段时间他一直都在家,直到24日警方通知他过去。"方女士给记者出示了警方 给她的一份逮捕通知,通知上写明,东莞市区第一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老朱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执行逮捕,日期为6月22日。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表示,"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刑法规定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老朱的这 个案子应该是属于情节较轻的,如果罪名成立,我估计也就是判3年以下。"

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

类似老朱这样的事情此前已发生过。2008年7月13日,顺德龙女士被3名劫匪砸破车窗抢走装有8万余元现金和票据的手袋,随后龙女士开车追赶过程 中将劫匪所骑的摩托车撞倒,致劫匪1死两伤。2009年3月,法院认定龙女士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老朱的经历和龙女士有类似的地方,他的行为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记者也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

劫匪逃跑后,事主追赶中再去撞人不恰当

"在被抢过程中,公民有一个特殊防卫权,但如果劫匪逃跑,事主还去追给别人带来伤害,这就不恰当了。"杨建广认为,老朱的案子还要考量很多细节, "比如他是否就是要去撞人,还是在追的过程中的意外等,这些细节都很重要。"

杨建广个人不太支持被劫后开车撞劫匪这种做法,"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对事主不再构成伤害,这时再故意去撞人,就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了。"杨建广认 为,公民是应该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但正当防卫有一个"实时性",逃跑过程中已不具备这个"实时性"。

对于顺德女司机的案子,杨建广表示,"看上去很相似,但肯定细节上有不同,东莞这单案子关键就在于一些细节,事主本人的口供都很重要。从顺德这单案 件的判决来看,东莞这个司机还是'有希望'的。"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

抢劫后逃跑依然是抢劫的延伸,事主应当追

"被抢后公民应该去追回财产。"陈正沓认为,犯罪分子抢劫后的逃跑过程依然是抢劫的一种延伸,公民无法很快寻求到警方帮助,只能自己去追回财物。 "但追的过程中要注意'度',不可硬套正当防卫。"陈正沓认为,最好的做法是开车去追,但不要故意去撞,而是用车将劫匪逼停,"如果在逼停过程中劫匪自己 翻车,这也属于正当防卫。"

陈正沓表示,如果在开车追的过程中,劫匪又掏出凶器试图伤害被害人,那么此时被害人开车撞上去也属于正当防卫。具体到老朱的案子,陈正沓认为,东莞 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批捕是认为老朱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

是否属正当防卫有争议

叶玉斌认为,老朱这件事情要从法律上认定还是有一些法理不太明确的地方。"如果是正在抢劫时司机开车把劫匪拖走致死,毫无疑问是正当防卫。"叶玉斌 认为,正当防卫认定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仍在进行当中。

"有人认为抢劫后开始逃跑时犯罪过程已结束,也有人认为劫匪只要在受害者的视线范围内,这个犯罪的过程仍然在继续。"叶玉斌说。

大部分网友力挺老朱

本报此前报道有众多网站转载,某网站专门为此做的一项调查有超过12万名网友参与,95.4%的网友认为老朱是为索回财务才追劫匪,属正当防卫,仅 3.4%网友认为老朱做法"有点过"。

老朱萌生悔意:

当时让他们抢走好了

前日晚上,记者见到了老朱妻子方女士。方女士告诉记者,她和老朱来莞十几年,两年前老朱贷款做了点小生意,"如果不是这件事,我们的日子还算不 错。"

"十几年了,我性格很急躁,但他从没对我发过脾气,连孩子都说我是'红太狼',爸爸是'灰太狼'。"方女士说,丈夫从来都是很小心的人,有15年驾 龄,从没出过事故,性格很温和。"当时听到这件事,我还不太相信,他不像是这么冲动的人。"

老朱的这辆车刚买不久,主要是用来进货和送货,他当时被劫走的包中有1万多元现金和10万多元的欠条和票据。方女士告诉记者,老朱被保 释出来后天天待在家中,完全变了一个人。在老朱还未被逮捕之前,他曾经和妻子说过,"就算不坐牢也可能要赔一笔钱,抢了包生意没法做,赔了这笔钱生意也无 法继续,早知道这样当时就让他们抢走好了。"老朱也萌生了悔意。

前日下午,方女士前去看守所想见丈夫一面,结果被告知开庭前都不能见,她就给老朱留下了几句话,"老公,你在里面注意身体,我和儿子在家等你平安回 来。"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谢华兴)

民航卧轨中南局长遗书披露 因压力过大自杀

核心提示:6月24日中国民航局中南局长刘亚军在广深高速铁路卧轨身亡,其留下的遗书内容不足200字。官方宣布 称其轻生系因精神抑郁所致。据透露,遗书的内容包括:这是自己因精神压力过大作出的选择,自己生前曾承诺到国际民航组织任职,如今却无法兑现,对此表示遗 憾。

民航中南局长在广深线撞列车身亡 警方介入调查(图)

资料图:民航中南管理局局长刘亚军。

民航中南局局长遗书内容披露内容不足200字
民航中南局局长刘亚军。资料图片

新京报7月1日报道  据《财经》昨日报道,6月24日下午撞火车身亡的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亚军留下的遗书内容不足200字,是一张手写的小纸条,遗书的落款日 期是刘自杀当日。

此前,民航局主管的官方媒体《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报道称,经有关部门的综合分析,刘亚军选择轻生系因精神抑郁所致。

据透露,遗书的内容包括:这是自己因精神压力过大作出的选择,知道自杀的做法可能给组织带来伤害,对不起组织的培养,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另外,自己 生前曾承诺到国际民航组织任职,如今却无法兑现,对此表示遗憾。

对此,一位接近民航中南局的人士称,两周前还见过刘,当时其状态还不错,没有不好的迹象。该人士称,刘亚军业务能力非常强,尤其在民航安全领域,其 生前极有希望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出任高级官员。多位接触过刘的民航界人士均表示,刘平易近人,给人留下非常好的印象。


根据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官网,刘亚军于 6月24日下午15:30左右在广深铁路广州东至石牌间K11+600米处撞车身亡,因该事件发生在民航掀起反腐风暴之际,因此引起很多猜测。此前,《中 国民航新闻信息网》报道称,通过咨询有关权威部门,没有发现刘亚军个人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

新闻回顾:媒体称民航中南局局长刘亚 军系卧轨自杀

 6月24日下午,中国民航局中南地区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刘亚军在广深高速铁路线上撞车身亡。多位民航系统人士则向财新记者证实,中南局局长刘亚 军系“独自卧轨自杀”,并留有遗书,但内容不详。刘亚军的死是否与系列腐案直接相关,尚未得到证实。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媚玲)

南京师大首次回应"触电门":校医抢救符合要求

扬子晚报7月1日报道 在6月22日A8版曾报道了南京一所高校一名大二男生在宿舍洗澡时不慎触电身亡的事情。昨天上午,南京师范大学召开了针对此事的新闻发布会。

会上该校新闻发言人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在6月20日晚22点20分左右,位于仙林校区的该校文学院大二学生宋某在洗澡时受电击跌倒,同宿舍同学发现 情况后,立即切断电源并将其从卫生间抬出,同时向宿管站管理人员反映并向120和校医院打电话求救。学生工作处值班老师也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情况向 学工处负责人以及文学院负责人通报。在22点36分,宋某由校内救护车送往距离学校最近的栖霞医院抢救,救护车于22点46分将宋某送至急救室抢救。学工 处负责人也同时赶到了医院,要求医院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经过50分钟的抢救,在23点40分,医院宣布宋某抢救无效死亡。

在事发后,学校立即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事故调查以及善后事宜处理工作。根据公安部门的技术鉴定,电热水器"未见供电线路和热水器有异常,未发现因触电 直接导致死亡的因素。但由于热水器开关下端在关闭时有一定感应电,有微电流经人体,人被电击后滑倒造成二次伤害,事故现场血迹和由于撞击而损坏的水龙头可 以支持上述观点。"由此,学校认为学生不应是直接触电身亡的。

该校新闻发言人表示,学校在第一时间就通知了死亡学生的家属。家属到校后,学校派出专人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学生家属的情绪也比较稳 定,目前,有关善后事宜已经处理完毕。该校新闻发言人还向记者表示,为确保学生安全用电,学校将利用暑期学生离校期间,对发生事故的房间做进一步的破墙检 查,后勤部门也将全校所有室内热水器插座改成防水型插头插座,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全用电教育和管理,优化用电环境,确保学生们下学期开学能有一个安全的用 电环境。

在这起事故发生以后,不少学生以及网友也对校医院医务人员急救的医疗水平提出了质疑。校医院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当时值班医生抢救过程是符合要求 的,这个事情对医院的工作来说也是一次警醒,学校在以后也将加强对师生急救训练知识的普及。在今后的新生军训过程中,增加安排急救训练科目,全面提高全校 师生的安全急救技能。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裴睿)

调查称县级驻京办每年拉动经济200亿

核心提示:6月30日是县级驻京办撤销的最后时限,随着数千家驻京办各种形式的销声匿迹,一个以驻京办为中心的巨 大市场正在萎缩。记者调查发现,仅这些县级驻京办,就能拉动经济达几百亿元。

大限已至:县级驻京办部分转入

北京晚报6月30日报道 今天是县级驻京办撤销的最后时限,随着数千家驻京办各种形式的销声匿迹,一个以驻京办为中心的巨大市场正在萎缩。记者调查发现,仅这些县级驻京办,就能拉 动经济达几百亿元。

这一次撤销的436家县级驻京办其实是已经备案的正规驻京办,算上没有备案的,今后将有5000家以上县级驻京办从北京街头消失,熟知驻京办情况的 《驻京资讯》报社长李罡,为这些即将消失的驻京办算了笔经济账。

住房账 60多亿

据李罡了解,县级驻京办中买房的占到了大多数,租房的是少数,按照每个县级驻京办购买150平方米商品房计算,就算不按目前的超高房价,每套房子至 少也要200万左右,按照3000家县级驻京办自购房来算,购房的总支出达到了60亿元;剩下的2000家驻京办按照租房计算,就算按照标准较低的一套大 三居来算,交通便利的每月至少5000元,一年就是6万块钱,这2000家就是1亿多。这样综合算下来,5000家县级驻京办的用房开销就是60多亿元。

伙食招待费 7.75亿

通常县级驻京办的人数从3人到8人不等,折中按照5个人来算,据李罡介绍,即使一些贫困县的驻京办在北京每个人每天的伙食费也要30元,5个人就是 150元,一年下来就是将近五六万元,5000家驻京办一年就会有2.75亿元的日常伙食开销。而在伙食开销方面,大头是用来请客的招待费,七八个人在北 京吃一顿稍微像样一点的饭,至少需要1000块钱,作为负责接待的驻京机构,每周请吃两顿饭是再正常不过了。那么一年下来一个驻京办就是10万 元,5000家驻京办就是5个亿,再加上日常的2.75亿伙食费,5000家驻京办一年的伙食费、招待费就是7.75亿元,据李罡介绍,这个数字只少不 多。

送礼开销 30亿

每年只计算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 庆节以及元旦这6个重大节日,如果给每位各级领导、杰出老乡、关系单位负责人等送500元的礼品,就按照200人计算,每个节日的礼品开销就是 10万元。根据李罡的经验,这500元的礼品只能算普通的,而200位关系户也是驻京办正常交往的下限,因此一年6个节日下来每个驻京办的礼品开销就是 60万,5000家驻京办就是30亿元。

交通住宿 20亿

抛开驻京办接待其他的普通客人不算,每月一个县里要来京的县领导、局委办负责人就算5个人,一年也有60位重要客人,就算每个人2000元的往返机 票钱,一个驻京办就是12万,5000家就是6亿元。这些重要客人通常都不会住在驻京办,按照每人每晚500元的住宿标准,一个人来京住三天,每位客人就 要花掉1500元的住宿费用,60位就是9万元,5000家驻京办就是四五亿元。而这样的重要客人通常还会有一两位随从,如果两位随从和要客一样的交通住 宿花销,那么5000家驻京办就有20亿元的交通住宿费用。

发布会费用 15亿

按照一家驻京办每年召开一次发布会来计算(每年一次是驻京办发布会的下限),一个像样的发布会的费用包括:地方来宾的住宿费、场地费、餐费、礼品 费、邀请客人的车马费等,按照李罡的经验,在北京一家三星级的宾馆召开这样的发布会,通常要花掉至少30万元,5000家驻京办一年就要花掉15亿元。

车辆费用 20亿

据李罡介绍,条件差一些的驻京办会有帕萨特级别的接待车辆,条件好的会有不止一辆奥迪,不管条件如何,维稳需要的金杯车一般也是必需的,综合算下 来,一个驻京办的购置车辆开销就算40万元,5000家驻京办的车辆购置费也要20亿元。

同乡聚会费用 4亿

据了解,驻京办通常每年都要组织几次在京同乡的聚会,尽管偶尔也会有地方大企业或财大气粗的老板买单,但春节的这一次通常是要驻京办结账,李罡告诉 记者,聚会需要包括场地、餐饮、礼品、娱乐等众多费用,花销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折中按照8万元计算,5000家驻京办就是4个亿。

两会开销 2.5亿

每年两会期间,地方领导通常都会来京开会,驻京办的接待任务也是最关键和繁重的,如果按照每一家花费5万元来算,5000家就是2.5亿元。

其他费用

驻京办作为主要负责在京接待的部门,其他的开销也很多,包括可以想象的旅游花费、演出花费、体育娱乐花费等,一个驻京办一年花费10万元的 话,5000家就是5个亿。

驻京办还有一个最主要的开销就是维稳费用,雇人要每天200元钱,车不够用还要雇车,这笔费用无法计算,却是花销最大的。

据李罡介绍,上面的花销还都是按照较低的标准来计算的,如此算来就超过165亿元,算上维稳等费用,这5000家驻京办至少会拉动超过200亿元的 北京经济。

驻京机构

超过万家

以上的计算还没有包括那些省级、地市级驻京办的开销,而这些级别更高的驻京办花销自然更大。据了解,中国现有330多个地级(包括地市 州盟)行政区划,2800多个县级(包括1600个县、自治县、自治旗,360多个县级市,850多个市辖区等)行政区划。这么多地方,在北京究竟设立了 多少驻京办,基本上是谁也说不清的一本糊涂账。

来自官方的不完全统计,在北京除52家副省级以上单位的驻京办之外,还有520家市级单位驻京办、5000余家县级单位驻京办。如果加上各级政府部 门设的联络处各种协会、国有企业和大学的联络处,各种驻京机构超过1万家。假设每个地、县设一个驻京办,每个驻京办配备主任、副主任、办事人员若干,加起 来就是数以万计。这些人的日常开支,还有迎来送往的费用,还有打点有关部门的费用以及其他说不清道不明的费用,怎么算都是惊人数目。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侯振威)

侵权责任法今施行 城乡赔偿"同命同价"

核心提示: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并明确高空抛物伤人邻居要连坐。 在网络上披露公民隐私,不负责任的无中生有的网络评论,随意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视频等将承担责任。

武汉晚报7月1日报道 侵权责任法对责任进行了整合,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 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童新对这部法规进行了解读。

2007年12月14日晚,段某驾车行至黄陂某路段时,将雷某等3人撞倒,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雷某的家属将段某等告上法庭,索赔27万 元。家属认为雷某长期在城镇居住并做生意,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雷某的两本暂住证。法院发现这两本证均有瑕疵,其家属也未能提供受害人生前 做生意的有关证照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认为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

2007年,我省农村居民的年收入与城镇居民相差6000多元;按照赔偿20年计算,依照"农村标准",雷某家属将"损失"近13万元。

同一起车祸导致数人死亡而赔偿的数额不一样,这样的结果曾饱受舆论诟病。以前这样判虽有法律依据,但客观上造成了生命价值的不平等。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就为今后同命同价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 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轻微的精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规定。

损害赔偿可"分期付款"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过去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按这个原则办以外,有些案件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对赔偿数额巨大、计 算时间特别长久也采取过分期支付的方式。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今后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支付赔偿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 的担保。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规定,对于解决那些高位截瘫、植物人等赔付费用巨大,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比较适合。

网上发不雅视频要担责

这部法规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网络是互联网发达以后产生的一个新的侵权现象,比如,在网络上披露公民隐私,不负责任的无中生有的网络 评论,随意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视频等等,这些现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营运商及直接侵权人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借车出事故不一定要赔偿

此前,交通事故一般由使用人与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直接由机动车的所有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新法规定,再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应负的责任外,超过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所有人有无过错,就要看他出借车辆时对使用人的状况进行审查的情况,如是否有驾驶证、是 否酒后、所借车辆是否合格等等。

高空坠物可能全楼赔偿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 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部法律同时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 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作者:刘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