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台湾高等法院判陈水扁并科罚金1.8亿元(新台币,下同),褫夺公权9年;吴淑珍并科罚金1.2亿元,褫夺公权8年。
所谓"二次金改案"系台湾元大证券合并复华金控过程中,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向元大马家索贿2.1亿元,其后指示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马永成为元大马家联系前陈水扁当局"财政部长"林全,协助元大并购复华金控。
洗钱案是指扁家将原本存放在"国泰"世华保管室中的7.4亿元,从保管室搬运到元大马家金库、再转汇到瑞士威格林银行,又汇到美国买房子、以及部分用在以人头购买宝徕两户住宅等过程,被指构成洗钱。
此前,二次金改案于2010年11月5日一审判决陈水扁夫妇及所有被告均无罪。一审合议庭认为,金控合并并非法律列举的台当局领导人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6亿多元,与当局领导人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判扁夫妇及所有被告无罪。
但当时台"最高法院"认为,公务员在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的行为,只要与职务具关联性,就有职务影响力。台"最高法院"与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周占春合议庭的见解"南辕北辙",因此使金改案的二审见解成为焦点。
律师郑文龙称陈水扁的心情相当失望,律师团将提出上诉。
全案大事纪:
2008年10月17日,台检方特侦组侦办扁家贪污案,为查企业汇款扁家人头帐户,搜索中信、元大、开发3家金控公司。
2008年10月24日,涉红火案滞外未归的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返台,特侦组讯后谕令1亿元(新台币,下同)交保。
2008年12月18日,陈水扁儿子陈致中向特侦组递状,表达认罪协商意愿。
2009年1月23日,吴淑珍向检方陈报原存放在"国泰"世华银行保险室内7.4亿元的金钱来源。
2009年3月18日,前新光医院副院长黄芳彦滞外未归,遭特侦组通缉。
2009年12月24日,特侦组侦结金改案,依贪污、洗钱等罪起诉扁夫妇;扁家子女陈致中、黄睿靓、陈幸妤,以及部分企业高层,均遭起诉洗钱罪。
2010年 6月11日,陈水扁出庭时允诺,若法院让他交保停押,除已陆续汇回的2100万美元外,也愿把另外的5.7亿元汇回台。
2010年11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扁夫妇、扁家子女、相关企业高层等全部被告无罪。
2011年10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以贪污罪判处陈水扁18年、吴淑珍11年徒刑。
8月26日,陈水扁涉公务费、南港、洗钱等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控公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判应执行刑2年8月。合议庭订定陈水扁应执行刑为2年8月,并科罚金300万新台币;吴淑珍应执行刑11年6月,并科罚金2200万新台币,褫夺公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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