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3日星期四

扁家金改洗钱案二审改判有罪 陈致中获刑1年

台检方特侦组在2009年12月以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利用金控并购案,向"国泰"、元大两家金控索贿新台币6亿多元,起诉扁夫妇贪污;"国泰"世华副董事长蔡镇宇、元大马家,以及扁家子女陈幸妤、陈致中、黄睿靓夫妇,被检察官认为协助扁家隐匿贪污所得,遭依洗钱罪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11月5日一审宣判,合议庭认为,金控合并并非"宪法"列举的当局领导人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6亿多元,与当局领导人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判扁夫妇及所有被告无罪。
台湾高等法院13日分别判决陈致中1年徒刑,并科罚金400万元;黄睿靓6月徒刑,并科罚金200万元。全案可上诉。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