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4日星期六

江苏规定单位买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昨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公证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并批准了《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如果违反以上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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