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凌晨4点多,南京下关永济大道上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2男1女骑着摩托车直接撞到路边电线杆上。电线杆上的路灯被撞脱落,摩托车飞出30多米后起火烧成空壳,摩托车上一男一女当场死亡,另一名男子伤情严重,被"120"送到下关长征医院抢救。截至记者发稿时,受伤男子正在做颅内手术,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称伤者头部受到重创,还没度过危险期。目前,交警7大队已对此介入调查。
事发地点位于幕府山附近长江边的永济大道,记者赶到现场时,交警7大队负责人正在现场处理。据悉,车祸发生后,一男一女已经当场身亡,另一人也已被"120"送到附近医院抢救。
记者在现场看到,摩托车零部件散落地上,路边电线杆上有明显的撞击痕迹。原本笔直的电线杆几乎被撞弯曲,路灯也已脱落在地,而当时肇事摩托车已经飞出30多米,由于摩托车受到严重撞击后起火,现在已经被烧成空架子。据现场目击者徐师傅称,大约在凌晨4点左右,他在值班室里突然听到外面"咣"的一声巨响,连忙跑出来查看究竟,只见马路上躺着2男1女,似乎已经都不能动弹。他们驾驶的"雅马哈"摩托车在前面30多米的地方燃烧起来,他立即报警。等待救援时,一部遗留在现场的手机一直在响引起了他的注意。由于当时天还没完全亮,路上还没有多少行人,频繁响起的铃声显得刺耳。徐师傅接听后得知,对方是事故现场躺在地上三人的好朋友,听说出事了,连忙询问详细地址后挂了电话。
10多分钟后,一名年轻小伙子匆匆赶到现场,看见眼前一幕,小伙被吓得不轻,蹲在朋友身边失声痛哭,任凭众人劝说,仍然久久不肯起身,警方随后也拉起警戒线。"120"同时也赶到现场,而此时"雅马哈"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已经没了呼吸,另一名重伤男子被送到下关长征医院抢救。
伤者朋友得到消息后纷纷赶到医院探望,据伤者其中一位朋友称,他就是肇事"雅马哈"摩托车车主。昨晚凌晨1点多,他们9人在燕子矶一家饭店一起喝酒,直到凌晨4点结束后才回家休息。当时,死者朱某向他提出借摩托车送另外两位朋友回家,开始,他也觉得欠妥,可毕竟是朋友,他就勉强答应了,可没想到竟然闯下如此大祸,几个小时前还在一起喝酒,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实在让人无法接受。车主还向记者透露,其实原本他的车只是一辆小型助力车,为了夺人眼球,他非法改装了这辆助力车,让他摇身一变成了"雅马哈"摩托车。
另据了解,女性死者今年才19岁,安徽人。男性死者22岁,浦口人,平时在下关金陵船厂打工。另外一名重伤者汪某现在还在医院ICU重症抢救室,医生表示,伤者头部严重受创,出现脑挫裂伤,目前生死未卜。据昨晚参与喝酒的一位朋友称,当晚大家都喝了不少酒,至于具体喝了多少,现在谁都记不清了。大家一直在医院抢救室门口焦急等待着,听说另外两人已经无法救活,一些朋友失声痛哭。在民警尚未将两位死者送往法医鉴定中心时,其中一名女性死者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是她家里人打来的电话。如果直接说出实情肯定让人接受不了,大家只好暂时告诉他们家人,说孩子出事了,在医院赶紧来。对方详细问清了医院的地址后,这才相信。开始,一位医生还告诉记者,在抢救过程中,也多次接到女孩家人电话,可对方就是不相信孩子出事了。后来还是通过孩子的朋友说出实情,对方家长这才相信的。警方已经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处理善后事宜,具体情况,目前,交警七大队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他们当时骑的助力车,到底是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因车已烧毁,警方正在进一步鉴定中。而南京公安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驾"摩托车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事故发生后,受伤男子家属闻讯也赶到医院抢救室外。采访中,重伤者小汪的家属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他们都不清楚当时和小汪同乘一辆摩托车上另外一男一女的身份,现在小汪还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回忆当时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小汪今年刚从南京一所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进入金陵船厂工作没多久。为了上班节约时间,就跟几个朋友一起租住在船厂对面的金陵小区。小汪的家人看过当时摩托车出事现场后都表示,这三个孩子和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都太大意,太不小心了。他们认为,摩托车主明知他们喝酒后还借摩托车给他们已经不对,摩托车手朱某更是酒后驾驶,在三人都没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一路狂飙,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终导致两死一伤的悲剧。伤者家属认为,摩托车主和当时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具体该各自承担多少,还有待交警部门进一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允许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并未明确规定。民警对驾车的小朱进行了抽血化验,目前化验的结果尚未出来。至于小汪,手术还没完全结束,还不知道后面情况怎么样?现在只能祈祷了。
昨天事故发生后,现场不少目击者都对死伤者表示了惋惜,现场不少市民认为,如果在几个环节上能加以注意,这场意外或许不会发生。
如果摩托车手不是酒后开车
如果朋友没有把摩托车借给一个饮酒者
如果他们都戴了头盔
现在,事故已然发生,摩托车手和借车给他的朋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和律师。
昨日下午,记者针对这起事故咨询了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栾云根律师。律师告诉记者,首先,酒后驾车者应当对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对自己的死,及同伴的死负主要责任。坐他车的人,明明知道他饮酒,仍然搭乘他的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借车给他的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摩托车借给他使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酒后驾车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栾云根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说借车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是因为借车人应当知道酒后驾驶行为,可能会对驾驶员包括乘客甚至行人等造成重大的伤害,仍然将车借给他,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应当对这起事故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受伤者本人,他应当知道酒后驾车的驾驶员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仍然搭乘,也应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今年6月,江苏首例摩托车醉驾案在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法庭经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身为高淳县砖墙镇某渔场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1日下午2时许,卞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高淳县砖墙镇四砖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验,卞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属醉酒驾车。法院经审查,卞某当天中午和朋友在镇上一家鱼馆吃午饭时,喝了2两多白酒。
下午2时左右,卞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报警,卞某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事故认定,卞某与小轿车驾驶员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高淳县法院刑庭庭长徐梅珍表示,近年来,摩托车已成为不少市民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然而,摩托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一些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还不是很强,交通规则意识还很薄弱,特别是对于"摩托车醉驾也入刑"的观念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以为只有"醉驾"汽车才会涉嫌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本报综合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