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星期三

山东规定500人以内学校至少配备2名安保人员

山东规定,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模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不低于新增加规模的2‰增配安全保卫人员。

根据办法,山东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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