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委会最近制定并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贵州省由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的安全监管员,将由各县、市、区、特区安监局具体管理,协助县安监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为解除安全监管员的后顾之忧,这一办法还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贵州被派驻各地方煤矿的安监员,其工资(含补贴)将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并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驻矿安监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驻矿安监员发现所驻煤矿有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时,有权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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